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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上课笔记精华(2)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出发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

  刑事侦察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尝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尝集贸市尝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以及出租汽车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主要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一、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结合;二、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一、复杂性;二、艰苦性;三、危险性;四、易受腐蚀性。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及途径: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一、政治领导;二、思想领导;三、组织领导;四、决策领导;五、法制领导。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1、打击;2、防范;3、教育;4、管理;5、建设;6、改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政策:是指党政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强烈的指导、规范、调整作用。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公安政策的作用:1、指导作用。2、规范作用。3、调整作用。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义 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 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必要性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赖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问讯犯罪嫌疑人是侦察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是指侦察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以言词方式想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询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勘验、检查。是指侦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

  现场检验。指侦察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娶保全活动。

  物证检验。指侦察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

  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体检验,确定*亡时间、*亡原因、致*工具、致*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察方法。

  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察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侦察试验。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的加以重演的一种侦察方法。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

  扣押物证、证书。是指侦察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察方法。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青年人┊2005-05-24】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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