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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表(一)

一般规定 1.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涉外因素: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自然人

国籍 
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住所 
1.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行为能力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培训资讯网┊2006-09-18】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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