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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谈2006年司考论述题的解题之道

05年的司法考试,很多同学反映第四卷的分数比较低。也有人认为第四卷成了录取比例的调节器。第四卷中最难的,应当是论述题。 
04和05年民法部分的单选题、多选题有一些毛病,这绝对不是出题人的水平问题,而是由于选择题型不能承担理论考察的重任,将来(特别是改成一年两考以后),对理论的考察,将主要落在论述题上。目前司法考试的论述题,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论述题,但我相信它会越来越规范。

论述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理题;一类是比较题。

观点是原理题的灵魂。就应用法学的论述题来说,观点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是法条,特别是重点法条。因此在加重基本理论考察的背景下,对重点法条的掌握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在进行论述的时候,一般要把现有规定陈述一下,然后提炼观点。讲观点,不是创新,而是陈述基本原理。陈述基本原理,要陈述制度价值,比如论述表见制度,要说明其制度价值是保护交易安全,论述要式行为的突破,要说明民法追求的效率。考生要把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烂熟于胸。比如,要精确了解民法对自由、安全、效率的追求。在目前考试的模型下,比较题侧重于对两项制度区别的精确掌握。但比较题也需要法学原理的支撑。

在掌握重点法条的基础上,理解基本原理,已经成了06考生的重要任务,也是做好论述题的一个前提。我在06民法的讲课中,适当讲了一些理论上的东西,个别同学认为不如往年

讲的通俗、易懂,其实我是想在不知不觉中提高同学们做论述题的能力。

准备论述题,要做重要基础理论的掌握工作,靠猜题是没有出路的。况且,也不容易猜准。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考试吧┊2006-01-29】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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