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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考试重点(二)

(八)破产终结

  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2.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能清偿的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破产财产的情况除外。

  3.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但是,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证券法

  (一)证券的发行

  主要掌握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基金四种证券的发行,另外还要记忆其相关规定。

  1.概述

  (1)股票的发行: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筹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成立一年以后。

  (2)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4)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实行组合投资,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基金四种证券的发行条件可以说是本章的重点,不仅客观题中会出现,往往是主观题的考试点,必须掌握而又比较难以掌握。

  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1)必须记忆的一定要记住,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8个条件中分别出现了15%、20%、25%、30%、35%,这些比例分别用于什么情形要记清;(2)有些要求可以合并记忆,例如发行新股的条件总共有二十多条,其中“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反之就是不予核准的条件;(3)根据给出的条件要会计算。

  3.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应符合的条件共有八条,应牢记并熟练掌握。另外应注意:

  (1)其中第③条“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和第④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同时满足,3000万元是发起人认购数额的底线;

  (2)其中第⑤条“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以人民币4亿元为界线:小于4亿元(含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大于4亿元(不含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可以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3)其中第⑦条: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总资产≥30%,无形资产÷净资产≤20%。

  4.股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这是2004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应熟练掌握。)注意区别“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是不同的。

  (1)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有三种情形例外)。

  (2)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3)除需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④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⑤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⑥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4)符合《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

  (5)所筹集的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5.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

  应符合的条件共有二十七条,应牢记并熟练掌握。另外应注意:

  (1)发行新股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原股东配售;

  (2)其中第⑦条“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指向原股东送股;

  (3)其中证监会规定第①条的要点是计算净资产收益率须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例如资产置换等。扣除前后如果净利润数值不相同,则以低者为计算依据。由于教材没有给出具体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以考题中应该直接给出具体数值。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4)其中证监会规定第②条: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发行新股的条件共有二十七条,为方便记忆,可以按其实质性归纳为10条: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②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且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符合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除外);

  ③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④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⑥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如有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符合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分别不低于6%)。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⑧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⑨招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⑩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注意2005年增加的新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纠正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这是2004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应熟悉。)自2004年2月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由主承销商保荐制度。熟悉符合保荐的条件。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是2005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应掌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作出了新的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4)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5)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6)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8.发行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共有六条,应牢记并熟练掌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共有七条,应牢记并熟练掌握。另外应注意:

  (1)其中第①条:净资产利润率的要求分四种情形。

  ①一般10%以上;②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不低于7%;③经核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6%;④公司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可以低于6%。

  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

  (2)其中第②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资产负债率=(原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额)÷(原资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额)

  (3)其中第③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包括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的尚未偿还部分。

  (4)其中第⑤条:发行额=债券数量×债券面额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6)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或是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设立基金

  (1)基金实行组合投资。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申请设立基金的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②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其他规定的条件。

  10.证券的承销

  证券承销的机构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证券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具体由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共同商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券票面总值”的计算,特别是对股票来说,不要以发行价来计算。因为股票一般是溢价发行,发行价大于票面价。

  (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搜狐教育:[中国财经报]┊2005-03-28】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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