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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中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关于报考资格,卫生部以后相继出台办法细化了报名办法中的相关条例,对成人高考、卫校等各种形式考生的报考资格做了规定,详见《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名为:Licensed Pharmagist。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 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课程设置: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鉴定学与中药化学、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剂学、药物化学、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考试方式: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管理: 职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证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本证书全国通用。 |